重庆漂白粉(片)6个月内有效氯含量降解率应当≤15%,产品有效氯含量标识范围上下限波动应当<15%;漂粉精(片)12个月内有效氯含量降解率应当<10%,产品有效氯含量标识范围上下限波动应当<10%。产品有效期内的有效氯含量不得低于标识范围的下限值
1.适用范围
本规范适用于以次氯酸钙为主要有效成分的漂白粉(片)、漂粉精(片)类消毒剂。
2.技术要求2.1理化指标
2.1.1使用中的漂白粉应当是白色、粉末状,有效氯含量应当>20%。
2.1.2使用中的漂粉精应当是白色或微灰色、粉末状,有效氯含量应当>55%。
2.1.3片剂的片重误差率应当<5.0%;泡腾片剂应当标明崩解时间,崩解时间应当<5.0min。
2.1.4用于餐饮具及瓜果蔬菜消毒的,其重金属(以铅计)含量应当≤30mg/kg,砷含量应当≤3.0mg/kg。
2.2稳定性
重庆漂白粉(片)6个月内有效氯含量降解率应当≤15%,产品有效氯含量标识范围上下限波动应当<15%;漂粉精(片)12个月内有效氯含量降解率应当<10%,产品有效氯含量标识范围上下限波动应当<10%。产品有效期内的有效氯含量不得低于标识范围的下限值